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1部分:漂流场所
Operation condition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gymnasium and playgroundPart 11 : Rafting place
国家标准项目
修订
强制性
国家标准计划《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1部分:漂流场所》由
451(体育总局)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
、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
。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52021-Q-451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6个月
下达日期
2025-06-30
公示开始日期
2025-05-07
公示截止日期
2025-06-06
标准类别
安全
国际标准分类号
97.220
97 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
97.220 运动设备和设施
提出部门
体育总局
起草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
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
目的意义
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健身需求越来越多样化,漂流项目越来越受到人民喜爱,尤其每年夏季漂流场所数量不断增加。
在漂流项目火热开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引人关注的纠纷事件,各地各级政府加强了对漂流场所的监管。
2005年1月,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了GB 19079.11-2005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1部分:漂流场所》,规定了漂流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给出了漂流运动、漂流场所、漂流器具、漂流水域、急流、漂流技术指导人员、漂流者等术语和定义;规定了从业人员资格,场地、设施设备条件(含漂流水域、码头及其附属设施、漂流器具),安全保障(含急救药品和器具、人员、安全制度)等技术要求,为推进我国漂流项目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漂流运动普及提高,提供了支撑。
2014年,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开展强制性标准清理整合试点的要求,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作为体育领域试点承担单位,提出了《体育领域强制性标准清理整合方案》,经体育总局经济司组织论证,对漂流场所开放条件标准给出了保留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2016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国家标准委印发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等文件的要求,在组织召开论证会和项目管理中心自评估的基础上,再次对体育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了整合精简评估,其中对漂流场所开放条件标准给出了修订的意见。
2021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试点工作的通知》,在体育总局经济司的指导下,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联合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开展了19079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系列(含漂流场所)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工作。
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参与体育总局部署的全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体育法治建设调研、体育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开展抽查等工作,对辽宁、湖北、福建、河南、江苏、江西、上海、湖南、陕西、北京、新疆、吉林、山西、重庆、甘肃、西藏等地区体育行政部门、执法机构进行调研。
在统计分析和调研工作中,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反应现行漂流场所监管制度不完备,行政执法中缺少法律依据,漂流场所开放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存在不适用、可操作性不高的条款,作为强制性标准存在限制漂流行业发展的情况,需要修改完善,建议由强制性标准变更为推荐性标准。
2023年7月,根据体育总局经济司《关于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联合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四川都江堰漂流景区、西安迈捷可水上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等单位,推动漂流场所标准复审工作,经过多次研讨、赴漂流场所实地调研得出:现行标准发布实施已有19年,我国漂流场所行业发展有了明显的变化,漂流场所不断增加同时,各场所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类型不断增多。
标准许多条款已出现不适用、落后、不合理等情况,修订本标准十分必要,并建议由强制性国家标准变更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漂流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漂流场所。
2、主要技术内容
主要技术内容有从业人员资格,场地、设施设备条件,安全保障等三部分内容。
从业人员资格对漂流技术指导人员、救生员、安全保卫人员等进行了规定。
场地、设施设备条件对漂流水域、码头及其附属设施、漂流器具等进行了规定。
安全保障对急救药品和器具、人员、安全制度等进行了规定。